基本案情:鄭州中院受理的河南某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融資租賃公司)申請執行獻縣某城鄉公交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交公司)、河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房地產公司)、李某某等一案。執行標的5600萬元及利息。某公交公司購買鄭州宇通客車公司車輛,由某某融資租賃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某房地產公司及李某某等數位自然人提供連帶保證。本案進入執行程序后經查控,本案抵押物為被執行人某公交公司正在營運中的車輛,某公交公司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某房地產公司有一爛尾樓盤,查封其土地及房產預售證,各自然人均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某公交公司、某房地產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為李某某夫婦。本案中被執行人某公交公司車輛在營運中,若扣押處置其車輛,會造成當地群眾出行困難,給群眾正常生活造成不便;某房地產公司的樓盤處于爛尾狀態,該公司已經私下無網簽備案賣房數百套,如處置該樓盤,已私下購房的群眾利益無法保障,有可能引發群體事件。鄭州中院執行人員經向雙方做思想工作,雙方消除對立情緒,同意共同努力解決問題。執行人員來往獻縣數次,累計時間近一個月,在多方努力下,引入投資人,由投資人分期出資打破僵局,成功執行完畢。
典型意義:營商環境評價的執行合同指標項下的關鍵二級指標就是時間,即解決爭端所需時間,指從原告提起訴訟到實際付款期間的時間。目前執行階段的時間是法院提升執行合同指標的瓶頸,原因在于被執行人存在無財產、涉及民生等諸多因素,從而影響原告得到實際付款的時間。本案中,被執行人系公共交通客運公司,涉及當地群眾基本出行的民生問題,如不充分考慮并加以解決,將無法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鄭州中院成功執行完畢該案,實現了申請人的利益,保障了當地群眾的交通出行,解決了已購房群眾的問題,同時也解決了被執行人的困境,盤活了企業,實現了多方共贏,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