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五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本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指導,并組織實施由市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第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委托事項一般包括:協助進行調查、登記,協助編制征收補償方案,協助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政策的宣傳、解釋,就征收補償的具體問題與被征收人協商,協助組織征求意見、聽證、論證、公示以及組織對被征收房屋的拆除等。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確需征收房屋的建設活動,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分別對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情況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審查意見。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對未納入年度計劃確需實施的,應當依法調整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第十二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以及搶栽搶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等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div>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暫停辦理期限內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未按期作出的,暫停期限屆滿后,暫停事項自動解除。
第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第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進行論證,作出論證結論,由房屋征收部門備案保存。補償方案論證通過后,在市、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渾江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應當事先征求市房屋征收部門的意見。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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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课菡魇辗秶c實施時間;
?。ㄈ┱魇昭a償費用籌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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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课菡魇昭a償方式、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補助、獎勵標準和計算方法,產權調換房屋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和計算方法,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
(六)征收補償協議的簽約期限;
?。ㄆ撸┢渌枰鞔_的內容。
第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數以上(不含半數)的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和本辦法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及時公布。
第十七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或者委托的第三方專門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未經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或者評估結論為不可實施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達到500戶以上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顚S谩?nbsp;
第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核,保證房屋征收決定合法、有效。
?。ㄒ唬┱魇枕椖渴欠穹瞎怖嫘枰⑹欠穹蠂窠洕蜕鐣l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征收范圍是否符合征收計劃。
?。ǘ┓课菡魇詹块T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對征收范圍內未登記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ㄈ┓课菡魇昭a償方案已進行了論證并征求意見30日以上。
(四)已將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予以公布。
?。ㄎ澹Ρ徽魇枕椖窟M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六)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已足額存入征收專戶。
?。ㄆ撸┮堰M行的征收程序全面、正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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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3日內予以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房屋征收決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渾江區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及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房屋征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設,鼓勵應用房屋征收信息系統加強對房屋征收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章 征收評估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成立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由房地產估價師、資產評估師以及價格、房地產、土地、城市規劃、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委托、評估方式、評估結果的使用、爭議處理等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吉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省政府令第273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評估行為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并將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以及處理情況依法向社會公開。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在房屋征收評估中不按要求查勘現場、制作評估報告、現場答疑、復核評估的,應當督促其履行合同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章 征收補償
第二十六條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被征收人以下補償: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ǘ┮蛘魇辗课菰斐傻陌徇w、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中應當包括房屋裝飾裝修價值、附屬設施價值以及附屬于該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
第二十七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用途、結構、面積等因素評估確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地段不具備房屋產權調換條件的,可以在本行政區由政府指定的安置房源中選擇產權調換房屋,同時應當考慮地段差異,給予合理補償。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九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定期對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償標準進行調整。
第三十條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且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費。未能按照約定期限交付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給予逾期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一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一)不動產權證書記載或者經認定,房屋用途為生產、經營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ǘ┚哂泻戏?、有效的營業執照,且營業場所為被征收房屋;
?。ㄈ┓课菡魇諞Q定公告之日仍正常生產經營的;
?。ㄋ模┓?、法規等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條 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按照住宅進行補償,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三條 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征收的住宅房屋實際用于經營的具體補償標準,白山市市區(渾江區)參照《白山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規定執行;其他縣(市、區)依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三十四條 被征收房屋已經登記的,其性質、用途和建筑面積一般以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為準,不動產權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未經登記的,應當按照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認定、處理的結果進行評估。
第三十五條 未經登記建筑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建設成本結合新舊程度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補償金額;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房屋滅失,并因擬進行房屋征收等原因未能恢復重建的,應當結合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用途、面積等信息及相關影像資料給予補償。
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后,非因被征收人過錯造成房屋滅失的,應當對房屋價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七條 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房屋買賣協議、遺囑及街道(鄉、鎮)、社區(村)、鄰里等提供的材料作為房屋征收補償工作的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房屋征收行政文書以及分戶評估報告送達時,被征收人拒絕接收的,可以邀請街道(鄉、鎮)、社區(村)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憑證上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或者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時,采用公告送達的,應當在市、縣級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或房屋征收部門網站進行公告,同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醒目位置予以張貼,并邀請街道(鄉、鎮)、社區(村)等代表到場見證。
第三十九條 對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簽約并在約定期限內主動搬遷的被征收人,應當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政策,白山市市區(渾江區)參照《白山市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關補償事項的指導意見》規定執行;其他縣(市、區)依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四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在簽約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以及破壞、拆除房屋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四十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分戶補償情況應當包括被征收人姓名、征收區域編號和安置方式等。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Σ环戏ǘl件的房屋征收項目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
?。ǘ┻`反公示、公布、公告、征求意見、聽證、評估等房屋征收法定程序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ㄈ┻`反房屋征收法定補償范圍、內容、標準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
?。ㄋ模┻`反規定辦理應當暫停辦理相關事項手續的;
?。ㄎ澹┓欠ǜ深A評估活動和評估結果的;
(六)違法組織實施強制搬遷的;
?。ㄆ撸┪醇皶r核實、處理投訴、舉報的;
(八)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未盡事宜,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的征收項目,按原有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白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