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近年來,白山市人民政府扎實開展行政立法工作,力求以“良法”促“善治”,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效果。但目前在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實際工作中,因執行的上位法相關規定過于寬泛,且缺少市政府本級相關程序法作為指導,導致出現局部程序不夠嚴格規范、立法效果沒有充分彰顯等情況出現。因此,制定出臺《規定》對于積極穩妥地開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市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很有必要,也有利于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對政府立法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
二、制定過程
立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吉林省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辦法》
起草過程:2024年5月,市政府印發2024年立法工作計劃,確定制定政府規章1項:《白山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市司法局為起草單位。接到任務后市司法局立即成立起草小組啟動起草工作,在仔細研究、充分論證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定》(草案初稿)。通過政府網站向全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用書面形式征求市委、市人大、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相關部門意見。6月21日,征求意見環節截止,立法過程中共征求意見、建議5條,起草小組結合實際進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規定》(草案送審稿)。《規定》(草案送審稿)通過合法性審查,經2024年9月3日市政府第9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于2024年9月28日對外公布。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七章三十條。第一章總則(第一條至第六條)。將堅持黨的領導原則寫入《規定》,同時明確《規定》的適用范圍、遵循原則、名稱規范等內容。第二章立項(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立項流程規范及立法計劃要求等內容。第三章起草(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規定了草案的基本要求及報送審查所需提供的材料等內容。第四章審查(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了審查重點及暫緩審查或退回起草情形等內容。第五章決定、公布和備案(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對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的決定、公布和備案等內容作出規定。第六章解釋、修改和廢止(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了何種情形對規章作出解釋等內容。第七章附則(第三十條)。明確了本《規定》的生效時間。
四、主要特點
《規定》中相關條款(如第十、十一、十二條立法計劃的公開、采納與調整;第十五條成立起草機構完成起草工作;第二十二條建立意見協商機制等),目前無直接對應的上位法作為依據,均從白山行政立法現狀出發、根據實際情況設定。